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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月开征

发布时间:2024-04-05 07:1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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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做好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通报称,12月1日,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已经开始,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做好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通报称,12月1日,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已经开始,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发布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

?如何计算“保障金”年缴纳额?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经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确认后的用人单位实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302号),继续按照不高于征收标准征收度“保障金”。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年度申报缴纳,度“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如何申报?

用人单位可自行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申报,或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用人单位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可通过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进行申报缴纳。

为便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深圳市税务局提供自动预填申报服务。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带出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度“保障金”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只需要如实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为简化办事流程、减轻缴费人负担,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符合政策免征“保障金”的,无需进行“保障金”申报。

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可享优惠政策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已完成申报审批手续的,可以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或者电话咨询“保障金”缴纳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