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5 09:30:34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学历入户,积分入户,积分入户政策
内容简介
事项内容 已取得香港、澳门居民身份的原本市户籍居民回我市定居入户。 法律依据 中华
港、澳人员入户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配偶为本市户籍居民的; (二)未满18周岁,需投靠本市户籍的父母生活的;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人,需投靠本市子女生活的; (四)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人在深圳有房产和收入,足以维持日常生活; (五)在本市有原自然村股份并参与分红,股份公司或村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 (六)原由市政府派往香港工作,要求回本市安度晚年,政府出具意见同意接收的; (七)深圳原工作单位保留其职位,愿意接收回本单位工作的。 (八)需回深定居继承遗产的。 符合第(一)、(二)、(三)申请条件之一,同时又符合第(四)、(五)、(六)、(七)项申请条件之一的,按照第(一)、(二)、(三)条件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 (二)《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书》 (三)申请人港澳地区身份证件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原件1份)或户口底册(复印件1份); (五)申请人在深拟定居地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与拟投靠人或入户单位的关系证明材料;
符合第(一)、(二)、(三)项申请条件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原件1份);符合第(四)、(五)、(六)、(七)项申请条件的,提供单位证明、村委证明、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原件1份)。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时
原文出处:http://www.sz.gov.cn/zjblfwzt/hj/hkbl/201106/t20110628_16678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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