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4.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6.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复产复工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3日(自然日)向区相关部门或街道办报备。企业应填写《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签署《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按照《南山区企业复工复产备案流程》提出申请,区相关部门或街道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在接到报备材料3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尽快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区各类企业经备案通过后方可复工,未备案企业一律不得复工。
报备实行分级管理:
(一)企业申请在南山区复工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I类),按照实际经营所属的街道,向区相关部门报备。
1.粤海街道和沙河街道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
2.西丽街道和桃源街道企业向区科技创新局报备;
3.蛇口街道和招商街道企业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
4.南头街道企业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备;
5.南山街道企业向区工商联(总商会)报备。
(二)企业申请在南山区复工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II类),向实际经营所在街道办报备。
(三)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区管建设工程项目(III类),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备。
二、复工复产企业的管理服务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复工后应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每日梳理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加强企业信息报送
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实行信息化系统实时报送。市企业疫情防控信息系统,预计于2月5日上线(具体安排以市通知为准),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应组织区内企业自行登录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组织做好对企业填报复产复工信息的跟进督促。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信息数据的梳理研判,结合相关疫情动向、感染病例、重点人群、关注区域等信息,对区内企业复产复工后的疫情发展进行科学预测和把握,及时响应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三)部门联动加强监管
经复工备案通过的企业,由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企业名单发区人力资源局、卫生健康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的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压实责任,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加强对复工企业的防疫工作,并按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应配合各相关部门、街道办做好企业核查和防疫防控指导工作。发现企业未报备复工、存在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出现确诊病例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停止企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