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和市、区有关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4.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6.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具体分工。充分认识企业复工复产给疫情防控带来的巨大压力和严峻形势,按照“分类分级、稳妥有序”的要求推进企业复工,确保全区疫情防控得到遏制、生产生活秩序平稳。
(1)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企业复工指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复产复工报备工作,企业复工指导组各相关单位、各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管辖区域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复工报备工作。
(2)其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各类工业企业复工报备工作,督促各街道、各社区发挥网格力量,开展复核检查,落实复工报备制度;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废品收购站点复工报备工作,并督促做好相关物流园区、大型商场超市、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复工报备;区人力资源局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机构复工报备工作;
(4)区住建和建设局负责辖区各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和建筑废弃物利用场站等的复工报备工作;
(5)区建筑工务署负责管辖领域工程项目的复工报备工作;区水务局负责自建及供水企业在建水务工程复工报备工作;
(6)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所属环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复工报备工作;
(7)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复工报备工作;
(8)区卫生健康局安排专门力量协助做好复工企业防疫和隔离措施的复核检查,制定企业复工期间疫情应对应急预案;区属企业、区参股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管辖企业的复工报备工作。
各街道办要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做好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复工指导和备案工作。其他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指导管辖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复工指导和备案工作。
(二)报备程序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报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工业企业,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具体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电话:28909110
2、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各街道此类企业名单,由区应急管理局直接告知街道)。各类临时作业、“三小”场所向所在街道区疫情防控机构报备(具体由各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协调);
平湖街道联系电话:85238622,
布吉街道联系电话:28539223
吉华街道联系电话:28259557
坂田街道联系电话:36518786
南湾街道联系电话:28705619
横岗街道联系电话:28699519
园山街道联系电话:28389876
龙岗街道联系电话:84805816
龙城街道联系电话:89916875
宝龙街道联系电话:23255285
坪地街道联系电话:84091395
3、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类别到主管单位备案,如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环卫等区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属市管工程的原则上到市有关单位办理报备手续),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废品收购站点复工报备工作,并督促做好相关物流园区、大型商场超市、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复工报备。电话:28949280;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机构复工报备工作。电话:28917009;
区住建和建设局负责辖区各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和建筑废弃物利用场站等复工报备工作。电话:
建筑施工和房产中介:罗工13823774186,李工13923766420,魏工13823511423;搅拌站:翟工13302900019;建筑废弃物利用场站:吴工13418595769;
区建筑工务署负责管辖领域工程项目的复工报备工作电话:89551428;
区水务局负责自建及供水企业在建水务工程复工报备工作。电话:84863082;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所属环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复工报备工作。电话:84611972;
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复工报备工作。电话:28922855;
4、通过信息化手段“不见面”网上备案。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实行信息化手段报送和审核,统一按照龙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企业复工指导组负责建立的“企业复工报备平台”进行备案。该系统2月5日上线运行(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自行确定备案方式)。
(三)报备需提交的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复产复工备案表;
企业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四个到位”开展对照自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填写落实情况;
2.复产复工承诺书。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复产复工条件审核
区、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在接到报备材料5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程序由各单位、各街道自行制定);逾期未组织现场核查的视为备案通过。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经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五)现场审核实行“负面清单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工:
1、没有建立工作机制,没有明确疫情防控责任人的;
2、没有进行员工排查,不掌握企业员工基本情况的;
3、企业基本的防控物资,如体温仪、消毒水、口罩等准备不到位的;
4、有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但没有采取隔离措施或隔离措施不到位的;
5、员工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近期有与发热咳嗽病人接触史,但未采取隔离、送医措施或隔离措施不到位的;
复工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责令予以停工:
1、没有实行封闭管理的;
2、没有每天进行体温测量的;
3、没有定期做好消毒消杀工作的;
4、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