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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车船税缴税指南

发布时间:2022-05-09 06:56:50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交通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行驶证

内容简介

缴税范围 在深圳市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

缴税范围

在深圳市依法应当在、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进入深圳市内行驶并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办理材料

车辆纳税

1、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 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先办理“交强险”业务后才能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为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必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

船舶纳税

1、船舶所有人的税务登记证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属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

3、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

以上证明都需检验原件。

缴税流程

(一)纳税人到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辆车船税流程

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先办理“交强险”业务后才能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为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必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

(二)纳税人到深圳海事机构缴纳船舶车船税流程

在深圳海事局缴纳船舶车船税时,需纳税义务人提供船舶所有人的税务登记证书;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属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以上证明都需检验原件。

(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流程

首次办理,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的基本信息,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及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登记后进行纳税申报。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次年申报时,应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并持所有车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纳税。

以上表格均可在市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领取。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市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缴税地点

1、机动车车船税

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深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

》》》深圳市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

2、 船舶车船税

凡在深圳海事局所属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深圳海事局代征;

》》》深圳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的深圳海事据政务中心

3、车辆和船舶车船税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到区地方税务局(见附件3)缴纳车船税。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已办理车辆登记,并已深圳以外的地区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的深圳本地车辆,可以“微信”中的“城市服务”缴纳车船税。

缴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6年车船税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征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自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办理车船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

按规定,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