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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生儿入户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31 12:43:41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入户办事,入户指南

内容简介

事项内容 本市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补报往年出生入户登记、在国(境)外出生尚未取得外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婴儿补报出生登记、收养

事项内容 本市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补报往年出生入户登记、在国(境)外出生尚未取得外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婴儿补报出生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条
  件

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本市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出生时父母是双,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现役,可在本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出生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申请材料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对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以及难以鉴别真伪等存疑的,提供盖有发证医院公章的申请人出生医学档案的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

四、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五、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六、遇有下列出生登记情况,除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材料外,还需视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的,提交军官证和所在出具的服役证明;

(二)国外出生的,提交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

(三)港、澳地区出生的,提交由市局业务科同意受理证明和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四)本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提交《社会福利中心入住弃婴(童)登记表》、《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弃童)审批表》。

申请表格 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样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样表 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决定机关 各行政派出所或各区分局或深圳市局。 程
  序


  一、婴儿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报并现场摄像。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申请人需到场面视;


  二、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现场摄像,按照受理类别当场办理登记或出具受理回执后呈报材料;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需同时拍摄申报人及申请人图像;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理由当场告知申报人。


  三、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四、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和申请人相片(满三周岁的提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标准照)到拟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满十六岁的,应办理身份证。


  限 一、一周岁内的政策内一孩,办理出生登记的,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审核登记。 二、满一周岁不满三周岁、三周岁以下双(多)胞胎的政策内一孩;父母双方是独生子女的政策内二孩、第一孩是病残儿的政策内二孩;双政策内生育的子女办理出生登记的,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三、除以上情形外办理出生登记的,受理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 四、各级审核机关在审核出生登记时,发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监护人摄像双重户口或双重身份、申报人不能提交所需申请材料或提交的材料存疑,需技术鉴定等加以确认的,该申请转入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法律效力 经许可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即取得深圳市常驻户口居民身份。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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