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1 18:39:5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深圳社保缴纳基数,办理社保,社保办理,社保缴存,缴纳社保
内容简介
问:我市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提供的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个人缴费120元的,补贴30元;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个人缴费480
问:我市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提供的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个人缴费120元的,补贴30元;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个人缴费480元的,补贴60元;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个人缴费960元的,补贴80元;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个人缴费2400元的,补贴110元;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参保人未按时缴费而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在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100元补助。
问: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关于原有工龄的补缴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具体适用对象为: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并在此时间点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网址:http://www.szhrss.gov.cn/tzgg/201702/t20170209_5958485.htm
问: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满足退休条件的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满足缴费年限且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市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问:企业及员工缴交的社会保险费要征税吗?
答: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提取。
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问: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1) 统筹养老金;
(2) 个人账户养老金;
(3) 过渡性养老金。
前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
(1) 统筹养老金;
(2) 个人账户养老金;
(3) 过渡性养老金;
(4) 调节金。
二、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1) 统筹养老金;
(2) 个人账户养老金。
问: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答: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问: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问: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死者个人帐户余额有无时限要求?
答: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
问:如何办理将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
答:前往所属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需提供如下材料: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4、转出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问: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问: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外市吗?
答:可以的。具体办理如下:1、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参保缴费凭证;2、持参保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问: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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