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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企业和个人延缴社保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31 01:44:39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深圳新冠政策,深圳核酸检测,新冠政策

内容简介

企业可延缴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可延缴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温馨提醒:


  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6月后也可以继续延缴,延缴期限不等于减免期限。


  1、如何报备延缴


  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单位网上服务系统(https://sipub.sz.gov.cn/hsoms/)→疫情专区→延缴信息变更→选择延缴或不延缴


  2、生效时间


  每月26日前(含26日)报备的,报备当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每月26日后报备的,视为次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


  3、如何取消延缴


  报备延缴后,参保单位可随时取消延缴,在系统中选择“不延缴”即可取消,操作生效时间同上。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深户


  1、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深户个体工商户和各类深户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关于深户个人缴费基数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