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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发布时间:2022-04-16 12:3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驾驶证,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处罚

内容简介

深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深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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