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
计划2月10日及以后复工企业,经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一)防控机制到位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对发现疫情隐患及身体异常员工按照预案分工机制,做到快速、规范、高效处置。
(二)员工排查到位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鼓励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4.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6.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定期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防疫知识技能培训。
9.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接工信、卫健部门和街道社区,根据区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有关要求,按时准确上报企业复工及防疫情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一)报备程序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报备。报备按如下条件实行分类实施:
1.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复工专班殷雯,联系电话:19925260671;
2.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
1)坪山街道安监办,联系人蒋新勇,联系电话:13425151372;
2)坑梓街道安监办,联系人钟敏,联系电话:0755-84135515;
3)龙田街道安监办,联系人欧阳文军,联系电话:18138402951,0755-28397221;
4)马峦街道安监办,联系人徐赟烽,联系电话:13662648262;
5)石井街道安监办,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18681452010,0755-28821693;
6)碧岭街道安监办,联系人张杨,联系电话:13322920870。
3.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区管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市管项目统一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二)报备需提交的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2.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3.企业复工员工信息一览表。
(三)复产复工条件审核
区、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或工作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政府职能部门会立即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在3个自然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经政府部门核查不符合复产条件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
(四)复工后续监管
同意企业报备复工后,工信、应急(安监、消防)、卫健、市监、环卫、水务、政数、人力等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应继续跟进加强企业后续安全生产和防疫监管指导和服务对接工作,对发现各类隐患的,应及时指导予以整改;对发现不符合继续开工条件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对发现确诊疫情的、存在交叉感染扩散的,应立即介入予以隔离封厂,做好后续调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