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1. 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 由本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含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以下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3.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
4. 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注意: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
1.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 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
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 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1. 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2. 申请人有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二)审核确认
1. 信息化核对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
2. 申请受理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1)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3)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三十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核对报告的,以最新一次报告为准。
3. 入户调查评估
(1)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材料。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相关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委托调查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及审核时限。
4. 初审及公示程序
街道办事处在形成或者收到调查评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结果在社区公开栏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5. 审批程序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信息公开
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发放至街道办事处,并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通过有关公开栏、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待遇额度等内容,但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信息。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一)发放时间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发放方式
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五、最低生活保障
分类动态管理
(一)区民政部门
每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街道办事处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定期分类复核。
(三)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抽查、复核和调查评估工作。应当如实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等情况,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每满三个月向受理最低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生活状况等情况。
温馨提示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每人每月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可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
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渐退机制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可以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额度延长发放六个月。
七、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低保申请人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民政部门停止低保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低保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