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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14最新)

发布时间:2022-04-13 14:15:09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公积金缴纳,深圳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

内容简介

小编将会为您解读此次住房公积金新规,请您持续关注(点击查看) 提示:本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已经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小编会持续更新任何变动!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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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已经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小编会持续更新任何变动!

本次管理规定包括五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

第五章 附 则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