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详见正文。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1、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2、公积金中心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缴存群体的需求,结合缴存金额、缴存时间、缴存稳定性等因素分类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存在按照本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缴存情形的,其缴存月份可以合并计算,其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本市贷款最高额度: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或者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
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3)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
(4)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之要求。
(5)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