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6 12:11:56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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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类:助产机构内出生未满6周岁。2类:助产机构内出生已满6周岁。3类:助产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医疗机构名称为“厂、“机构外出生”或“家庭”的,按本类申报
1类:助产机构内出生未满6周岁。2类:助产机构内出生已满6周岁。3类:助产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医疗机构名称为“厂、“机构外出生”或“家庭”的,按本类申报。详见正文。
申请类别
1类:助产机构内出生未满6周岁。
2类:助产机构内出生已满6周岁。
3类:助产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医疗机构名称为“厂、“机构外出生”或“家庭”的,按本类申报。
4类:港澳台地区出生。
5类:国外出生。
属其他特殊情形的,请预约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咨询办理或拨打户政咨询电话(84465000)咨询。
申请条件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现役子女登记。父母是双,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现役,可在本市父(母)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均在外地服现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本市户籍居民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其中一方具有常住户口,应随有常住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高校在读学生子女登记。父母双方均属学校集体户口,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随非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父或母申报出生登记。
(二)在港澳台地区出生,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本市户籍的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
(三)在国外出生的新生儿,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本市户籍的父(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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