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6 18:02:31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学历入户,入户技能加分,入户申请
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房产及公租房,可在他人的合法房产立户(仅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房产及公租房,可在他人的合法房产立户(仅限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且已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的房产);
(二)房产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立户:
1.有规范的门楼牌地址;
2.尚未立户;
3.已入伙;
4.住宅用途房产。
(三)2018年6月15日以前已做土地初始登记的商务公寓、单身公寓可立户,不受土地及房屋性质限制。
办理材料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不需提供;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章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四)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五)《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家庭户立户)》。需所有产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一并到场签署(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六)合法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当事人自报不动产权登记证号码或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对查询信息有异议的,需提供近两个月的不动产权信息查询单。
(七)本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集体户毕业生,符合迁至他人房产立户立户条件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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